近日,某公司招聘朱女士成為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經理,給的工資是6.3萬元/月,可是沒多久,朱女士就說自己懷孕了,要請1周病假。公司沒批,還用調崗的方式把她的工資降低為1.8萬元。後來朱女士直接曠工沒來上班,公司就解除了和她的勞動合同,但麻煩也隨之而來!
入職之前,公司看重朱女士的能力,給的待遇也算很高。可萬萬沒想到,朱女士擺了他們一道。入職沒多久,朱女士就說自己懷孕了,多次請假產檢。領導雖然不悅,但也同意了。後來,她又說醫生說她羊水過少、還有妊娠合併貧血,需要住院休養,提出請一個星期的病假。
可公司正是用人之際,朱女士突然提出自己不來上班,占著經理的位置卻不做事情,這可怎麼辦?于是,公司領導就拒絕了朱女士的請假要求,告知她需要等公司安排好人選先。可是朱女士就直接不去公司上班了。公司的領導為了給公司減小損失,思來想去,就把朱女士的崗位調整為了行政助理,月薪也由6.3萬元降低到了只有1.8萬。
後來,5天時間過去,朱女士還是沒來上班。公司氣不過,就以曠工為由,決定與朱女士解除勞動關係。
可沒想到朱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法院判決在審理後判決如下:
公司給予朱女士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停發的工資損失等,共計88萬元,還要為她繳納期間的社保。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那麼,朱女士為什麼能贏得這場官司呢?法院判罰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簡單地說,公司不能把懷孕的女員工職位降級,並開除。這樣的判罰,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出發點是好的,但是事情卻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
有網友說,我是女性,你剛入職就懷孕了,你給公司帶來了哪些收益啊?如果是我懷孕了,我直接辭職了。入職別說一個月,半年之內就去懷孕的,都不應該,剛去就懷孕,到生下來母乳假完就是兩年,又說考慮二胎了,讓公司養你幾年?讓這職位給你空置4年?
還有網友說,不愧是人力資源的經理,懂法用法,讓公司吃了個啞巴虧!應該出個新規定,凡是入職6個月就懷孕請假的,公司有權辭退該類人員,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一個還未出生的孩子,就有這樣會算計的母親!
更有網友說,這對公司不公平,如果是老員工還沒問題。新員工就是在破壞別的女性的工作機會。換位思考下,如果是自己的公司,本來是找個人來工作的,可她還沒為公司做出貢獻呢,就先享受公司福利了,那公司都改成福利公司好了!從大局上來看,這樣受害的還是其它女性,以後這家公司可能就不會招女性了。
這件事情站在公司的立場,確實是難以接受的!其實公司應該給一個實習期,發現懷孕了還可以停!不然很多本不工作的女性,剛懷孕了就立馬找個公司上班,然後入職後短則幾天,長則一兩個月就說懷孕了,然後帶薪休產假,休完產假回公司上班,接著再辭職走人。所以現在很多公司招聘時,直接默認不要處于已婚且適孕年齡,但仍未表現出懷孕狀態的女性。
朱女士的行為,在法律上來說,沒有錯,但她輸了人心!不能因有了身孕,為福利進公司或將短期內懷孕從而提前進公司為生育福利做超前準備。法律保護公司員工的生育福利,但不可刻意濫用。就是因為很多人這樣做,導致很多女性在求職的時候遇到了困難。現在私企很多,請問哪個企業願意招收剛工作一兩個月,就要生孩子的女員工呢?
那麼,你對此事有什麼看法,歡迎留下你的觀點!